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24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多敬与陈兴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多敬,陈兴红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2604号原告:王多敬,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被告:陈兴红,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原告王多敬诉被告陈兴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雷光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10月22日,原告王多敬以被告陈兴红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多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多敬承担。本院预收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审判员  雷光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晓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