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李高峰、陈贤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峰,陈贤化,胡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李高峰,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陈贤化,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胡三花,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系被执行人陈贤化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高峰与被执行人陈贤化、胡三花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贤化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贤化名下车牌号码:冀E×××××指南者;冀E×××××自由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戴树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