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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赵某甲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1191号被执行人:赵某甲,男,汉族,1982年6月2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愚公乡杨树村。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依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某甲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赵某甲未于上述判决确定的日期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17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协执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存在违反报告财产制度等,有法定进行信用惩戒的行为,我院已经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并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暂时无法执行,应该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3执11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卞默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