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国强、张立国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强,张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976号被执行人:吴国强,男,1991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和顺村新发屯。被执行人:张立国,男,1998年7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宾县宾州镇西城街八委四十九组。本院在执行吴国强、张立国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中,吴国强应当缴纳罚金款30000元、张立国应当缴纳罚金20000元。经查,吴国强、张立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立晔审判员 :朱洪志审判员 :庞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