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481行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邹锡起与大埔县茶阳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锡起,大埔县茶阳镇人民政府,邹联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481行初72号原告:邹锡起,男,汉族,1941年10月18日出生,住大埔县。委托代理人:邹基效,男,1969年4月9日出生,系原告邹锡起的儿子,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刘寻元,广东中流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埔县茶阳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4220072180887,地址:梅州市大埔县茶阳镇金山路1号。出庭应诉负责人:曾令根,该镇镇长。第三人:邹联登,男,汉族,1937年2月15日出生,住大埔县。委托代理人:邹建纲,1969年10月18日出生��系第三人邹联登儿子,住大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锡起诉被告大埔县茶阳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诉讼请求事项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邹锡起以其诉讼请求事项已与第三人邹联登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的撤诉不会影响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锡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邹锡起负担。审 判 长  廖思谦审 判 员  何 裕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万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