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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5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魁彦与滑县道口惠万家副食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魁彦,滑县道口惠万家副食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5869号原告张魁彦,男,1967年生,汉族。被告滑县道口惠万家副食商行,经营场所滑县道口顺河南路路西。经营者田永平,女,1987年生,汉族。原告张魁彦与被告滑县道口惠万家副食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魁彦、被告滑县道口惠万家副食商行经营者田永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魁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6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以来,原、被告之间一直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供应六个核桃,经营模式是先付款后供货。2017年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预付款共计11万元,而被告于2017年4月份向原告停止供货,现剩余60000元货款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滑县道口惠万家副食商行辩称:由于某些原因,现在生意做不下去了,对外欠的债务太多,都需要退款,现在没有能力退还。业务员出具的单据收过来了,经过核对后打了欠条,欠条上载明欠货物多少件,具体合多少钱,没有算。经审理查明:原告张魁彦与被告滑县道口惠万家副食商行一直有业务往来,滑县道口惠万家副食商行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向张魁彦供应六个核桃系列饮料。2017年4月份,被告滑县道口惠万家副食商行因故停止向原告张魁彦供应货物,后经双方结算,该商行经营者田永平在一份订货卸货记录表背面载明“所有单据已核对过下欠养生1148件六个20件花生110件田永平2017年.6.16”。另查明:庭审中,原告张魁彦对下欠货物的价格陈述不清楚,被告滑县道口惠万家副食商行经营者田永平陈述养生每件42元、六个每件54元、花生每件38元,原告张魁彦同意按上述价格计算退还货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订货卸货记录表及原、被告双方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滑县道口惠万家副食商行停止向原告张魁彦供应货物,其应当退还原告相应的预付货款,双方对下欠货物数量没有异议,价格按双方庭审中认可的单价予以计算,养生1148件、每件42元计48216元,六个20件、每件54元计1080元,花生110件、每件38元计4180元,以上货款共计53476元。原告张魁彦诉请被告退还货款60000元,其中53476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滑县道口惠万家副食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张魁彦货款人民币53476元;驳回原告张魁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张魁彦负担71元,被告滑县道口惠万家副食商行负担5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超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