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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3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与肖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肖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民终3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号友好时尚购物城*楼。经营者:邢玮,女,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店长,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霞,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星光婚创梦工场婚礼策划师,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上诉人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因与被上诉人肖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4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经营者邢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被上诉人肖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肖霞赔偿我单位损失41840元,并支付道具使用费2880元。事实与理由:肖霞在我单位担任策划一职,工作期间其多次遭到客户投诉,由于其现场策划活动未达客户要求,导致多名客户拒绝依照合同支付价款,给我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41840元。另肖霞未经我单位负责人允许,擅自使用我单位道具私自对外承接业务,其应当向我单位支付道具使用费用2880元。肖霞答辩称,现场策划活动未达客户要求不是我造成的,我只使用过一次道具,且已用微信形式支付过道具款,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要求我赔偿损失41840元,并支付道具使用费2880元没有依据,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肖霞赔偿损失41840元;二、请求判令肖霞支付道具使用费2880元。请求判令肖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肖霞到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工作。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为肖霞支付工资至2016年8月。2016年10月16日,肖霞从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离职。在此期间,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未与肖霞签订劳动合同,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也未给肖霞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因肖霞对其造成经济损失产生争议。2017年3月28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乌高(新)劳仲[2017]第245号仲裁裁决。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对于肖霞入职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时间(2015年11月)及离职时间(2016年10月16日)均无异议,应予确认。庭审中,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称,肖霞在工作期间多次遭到客户投诉,现场策划活动未达到客户的要求,要求肖霞赔偿损失41840元,并支付道具使用费2880元。对此,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实肖霞存在工作失误对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及具体经济损失数额。此外,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也未能证实肖霞存在有偿使用其道具或使用道具应当支付使用费等情形。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提出要求肖霞赔偿损失41840元、支付道具使用费288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另查明,肖霞使用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道具一次,为此支付使用费200元。其他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肖霞应否赔偿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损失4184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主张肖霞赔偿损失41840元,为此其提交了员工手册、7份合同,用以证明肖霞未履行策划师工作职责,给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造成41840元损失。肖霞对7份合同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性不认可,对员工手册的三性均不认可。本院认为,关于员工手册,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未提交经合法程序制定,且肖霞知晓的证据,不能证实肖霞未履行工作职责。7份合同仅能证明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与客户就婚庆布置进行了约定,不能证明由于肖霞工作失职导致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与客户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因此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主张肖霞赔偿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肖霞应否支付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道具使用费2880元。肖霞使用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道具一次,其向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支付200元使用费,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称其已退还该笔费用,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且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亦未提供道具使用收费标准,故其要求肖霞支付道具使用费2880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宏审 判 员  王 晴代理审判员  王洪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瞿佩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