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铜川市田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咸丰路支行、铜川市金圣果业有限公司、鲁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田田种植专业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咸丰路支行,铜川市金圣果业有限公司,鲁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361号原告:铜川市田田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鹏超,合作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立,陕西新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咸丰路支行。负责人:张华,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抗震,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静轩,陕西絜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川市金圣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强,公司经理。被告:鲁宏,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城镇居民。原告铜川市田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咸丰路支行、铜川市金圣果业有限公司、鲁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决定由张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阿龙、人民陪审员王小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陕0204民初1361号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宋阿龙人民陪审员 王小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