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6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臧荣德与刘云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荣德,刘云臣,天津市金百特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450号之一原告:臧荣德,男,194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丽峰,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臣,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天津市金百特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西杨场村三纬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云臣,经理。原告臧荣德与被告刘云臣、天津市金百特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厚勇人民陪审员 朱跃峰人民陪审员 李建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