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72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三亚港务局与三亚海洋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亚港务局,三亚海洋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72民初136号原告:三亚港务局,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建港路码头内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周壮,该局党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广明,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港务局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伟,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亚海洋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南海建港10号。法定代表人:魏立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岳,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广博,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三亚港务局与被告三亚海洋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三亚港务局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亚港务局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三亚港务局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亚港务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三亚港务局负担。审判长姜凌审判员陈映红审判员陈运洪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杨衡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