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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恢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樊东伟、贺嵬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东伟,贺嵬,康继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恢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樊东伟,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贺嵬,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康继张,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樊东伟与贺嵬、康继张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向被执行人康继张、贺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康继张下落不明,但其名下有土地,已另案委托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拍卖标的物所得价款,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146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