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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4刑初713号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泗洪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礼贤派出所抓获,并寄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同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7)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沃成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申领一张信用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卡号为43×××77)。后在使用过程中,经被告人马某某申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将该信用卡额度临时提额至71000元。2009年8月2日至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持该卡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9月14日,共透支信用卡本金70348.82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马某某将联系电话更换,并到外地躲避,逃避发卡银行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马某某归还了发卡银行全部本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戚某、杨某等人证言,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账户迟缴情况汇总查询,催收记录,报案申请,入账汇款业务凭证,还款回单,证明,案件查破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以躲避和更换联系方式逃避发卡银行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属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还清所欠信用卡透支本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梓芹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4页共5页第3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