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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6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焉耆县鸿腾热力有限公司与邱勇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焉耆县鸿腾热力有限公司,邱勇贵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6民初1075号原告:焉耆县鸿腾热力有限公司,地址:焉耆县新城路51号。法定代表人:苏清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明,该公司业务主管。被告:邱勇贵,男,汉族,现住焉耆县。原告焉耆县鸿腾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勇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焉耆县鸿腾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焉耆县鸿腾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焉耆县鸿腾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焉耆县鸿腾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山其米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