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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双利与聂林宝合同诈骗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824执649号聂林宝:你与申请执行人王双利合同诈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晋0824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双利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双利本金及利息140800元。(2)向申请执行人王双利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执行费2012元;(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