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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22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谢辉州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辉州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22刑初181号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辉州,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饶平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辉州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锦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辉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辉州酒后到饶平县新丰镇被害人张某1经营的朝皇KTV准备开房唱歌时,因该KTV太晚不给其开房而砸毁该KTV大厅的2台联想一体机电脑、1台新力德(JBYD)牌验钞机及6瓶郡马仕-经典红葡萄酒。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谢辉州向饶平县公安局投案。经鉴定:郡马仕-经典红葡萄酒6瓶价值2280元、新力德(JBYD)牌验钞机1部价值553元,联想一体机电脑2台价值5920元,以上三项共计8753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谢辉州主动赔偿被害人张某1损失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辉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辉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辉州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建议判处谢辉州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经查,被告人谢辉州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且被告人谢辉州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谢辉州是自首,确有悔罪表现,又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且被告人所在村委会及其家人愿意协助有关部门监管、帮教,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有利促进双方当事人所在社区的和谐稳定,对其可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辉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铠铠代理审判员  林 曼人民陪审员  庄贤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