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惠城区人民法院与覃艳瑶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城区人民法院,覃艳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415号申请执行人:惠城区人民法院,住址:惠城区河南岸苏屋墩12号。被执行人:覃艳瑶,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申请执行人惠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覃艳瑶罚金纠纷一案,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覃艳瑶缴交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覃艳瑶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金融银信、房管、国土等部门,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324执4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梁敬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水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