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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6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六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六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6民初1193号原告: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兴隆路288号三江佳苑小区1栋7单元402室。法定代理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六英,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六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海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静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