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3执恢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锦辉、吴微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辉,吴微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恢1144号申请执行人:陈锦辉,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吴微微,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根据(2013)温龙商初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2015)温龙执民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陈锦辉与被执行人吴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6)浙0303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13)温龙商初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恢复执行。本院认为,(2015)温龙执民字第453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303执恢1144号案件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孟审 判 员  俞念宁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建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