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毛著伟与王占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著伟,王占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21民初729号原告:毛著伟,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福,永昌县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占军,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生,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著伟与被告王占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毛著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王占军赔偿毛著伟受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8529.52元(其中医疗费37159.34元、误工费48890.80元、护理费21228.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20元、二次手术费6426.48元、残疾赔偿金573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2176元、交通费468元、鉴定费25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9日,毛著伟受雇于王占军,为其维修住房外墙,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支撑的球板折损,毛著伟从高处坠落至地面受伤,紧急送往永昌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创伤性湿肺、闭合性腹部损伤、盆骨骨折、股骨颈骨折。当日因毛著伟伤势严重,被永昌县人民医院急转往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救治。该院住院治疗16天后好转出院。事故发生的当时,永昌县安监局杜局长和城关派出所李所长亲自带领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了当时事发现场并确认了毛著伟受伤系王占军雇佣期间所致。2015年11月10日,毛著伟委托甘肃津伟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和三期进行了鉴定,被评定为伤残六级,误工日为365天、护理日为150天、营养期为180日,二次手术费为6426.48元、二次手术住院日为15天、护理期为15天。王占军仅支付了在永昌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用和抢救费用,拒绝承担毛著伟其他治疗产生的损失。王占军辩称,毛著伟和王占军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毛著伟也不是给王占军提供劳务的受害者。毛著伟的诉称与事实不符。王占军所属县城七区4栋4口共5层10户住户,因楼顶屋面防水有浸漏现象,经全体住户推举王占军负责维修事宜。2015年6月,王占军找到案外人李通山,经协商后由李通山承包了该楼的屋面防水。2015年6月9日,李通山与王占军前往毛著伟的建材租赁店里协商承租吊篮的事情,因李通山当日要给其孩子开家长会,故王占军一人前往商议。在要求租用吊篮时,毛著伟称吊篮已外租。后毛著伟称有球板可用。因王占军不清楚该设备是否可用,故由毛著伟带着球板前往事发地让李通山雇佣的工人决定是否使用,工人皆说不可用。后在王占军截水管时,毛著伟自己带球板上了楼顶。其后毛著伟摔伤,王占军与其他人将毛著伟送往医院治疗。因毛著伟当时没有带钱,王占军为其支付拍片等费用890元。后毛著伟亲属决定将毛著伟转往兰州治疗,因其亲属无钱,安监局的杜局长让王占军垫付3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毛著伟经营建筑设备租赁店的事实;2015年6月9日,王占军前往该店租用吊篮,毛著伟称其吊篮已外租,建议王占军租用球板,毛著伟带球板到工地现场的事实;毛著伟带球板至楼顶准备使用球板,球板断裂发生事故,毛著伟摔伤的事实;毛著伟被送往永昌县人民医院治疗,王占军垫付部分医疗费的事实;毛著伟因伤势较重,由其家属转送至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进行治疗,2015年6月26日出院的事实;出院诊断为盆骨骨折、股骨颈骨折的事实和共支出医疗费36689.34元的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永昌县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一份、转院证明一份、兰州大学第二人民医院病历一份、诊断证明一份、用药清单一份、医疗费用票据六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毛著伟申请本院向永昌县城关派出所调取的接处警登记一份、永昌县安监局出具的证明一份,双方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证人赵逸峰属毛著伟的亲属,且其并非事故发生地的目击者,故对其证言不予采纳。对证人李通山的证人证言,因证言中并未言及毛著伟与王占军存在劳务关系,故该证言无关联性,本院亦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交的电费卡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用水服务卡复印件一份、居住证明一份、交通费票据六张、户口本一份、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治疗费收费凭据一张,因毛著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王占军存在雇佣关系,故对其后提供的损失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毛著伟受伤送往永昌县人民医院治疗后,毛著伟亲属前往医院,要求王占军交纳医疗费未果。其亲属报警后,永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警,处理结果为由永昌县安监局受理。安监局称于当日接到群众举报后,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后以不属于安监局职权管辖范围为由通知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在此期间,王占军先行垫付3000元用于毛著伟的伤势治疗。2015年11月10日,永昌县六坝法律服务所委托甘肃津伟司法鉴定所对毛著伟的伤残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毛著伟系六级伤残;毛著伟误工365日,护理150日,营养180日;毛著伟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为6426.48元。毛著伟支出鉴定费2500元。审理过程中,王占军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16年6月16日,永昌县人民法院委托甘肃永泰司法医学鉴定所对毛著伟的伤残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毛著伟所受伤害为六级伤残。王占军支出鉴定费700元。王占军提出甘肃永泰司法医学鉴定所在鉴定时未通知其到场,鉴定的程序违法、鉴定结果明显错误,申请再次重新鉴定。2016年11月17日,永昌县人民法院委托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对毛著伟的伤残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毛著伟的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2017年5月12日,毛著伟提出申请,要求甘肃津伟司法鉴定所、甘肃永泰司法医学鉴定所、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2017年6月16日,永昌县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述三家鉴定所发出《出庭通知书》。甘肃津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石泉业、谢春华出庭作证,甘肃永泰司法医学鉴定所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一份,但未派员出庭作证,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未派员出庭作证。对甘肃津伟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因其系毛著伟单方委托,王占军又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对甘肃永泰司法医学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因在鉴定过程中没有通知王占军,鉴定程序违法,且在本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时未到庭,故本院不予采信;对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因在本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时未到庭,故本院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前提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本案中,毛著伟诉请王占军承担责任的前提也是与王占军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但毛著伟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与王占军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其申请本院调取的接警记录和永昌县安监局出具的证明也不能证明毛著伟与王占军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王占军又否认双方之间有劳务关系。且毛著伟陈述,其一直从事建筑设备租赁业务,在之前也未在租赁过程中与承租方建立过劳务关系。故也不能推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毛著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与王占军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事实,故对其要求王占军对其因球板断裂致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本案中,甘肃永泰司法医学鉴定所和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经本院通知,均未派员出庭,其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毛著伟要求王占军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3元,减半收取计797元,由毛著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东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