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101龚剑锋与庞东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剑锋,庞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2101号申请执行人:龚剑锋,男,198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执行人:庞东利,男,198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申请执行人龚剑锋与被执行人庞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苏06民终334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标的:货款4918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7759元。在执行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庞东利名下无银行存款及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的登记信息,其本人下落不明。期间,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委托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庞东利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庞东利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2017年10月18日,经本院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无异议,并当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庞东利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在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经法律释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旭东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代理审判员 万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