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俏与被告徐美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俏,徐美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1644号原告李俏,女。被告徐美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俏与徐香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同意退回原物,原、被告自行达成协议,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争议的事项要求自行和解,原告基于该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俏负担。审判员 李修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