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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俏与被告徐美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俏,徐美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1644号原告李俏,女。被告徐美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俏与徐香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同意退回原物,原、被告自行达成协议,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争议的事项要求自行和解,原告基于该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俏负担。审判员  李修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