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肖某1、肖某2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1,肖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310号申请执行人肖某1,男,住遂川县。被执行人肖某2,男,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肖某1与被执行人肖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7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某2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7114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并扣划存款37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683914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审判员 何观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