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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家强、张艳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家强,张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高家强,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张艳平,男,1976年5月20日是,汉族,黑龙江省拜泉县人,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0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跃先审判员  程建国审判员  高秉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曙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