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武润泽、武雅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润泽,武雅丽,王岩岩,广州尊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财保77号申请人:武润泽,男,汉族,1984年2月26日,安徽利辛县人,住利辛县,申请人:武雅丽,女,汉族,1988年12月27日,安徽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申请人:王岩岩,女,汉族,1988年3月16日,安徽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申请人:广州尊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A8NB7G法定代表人:王岩岩,经理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明珠南路自编3号306房申请人武润泽、武雅丽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岩岩的银行账户及广州尊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总计11330000元,担保人薛梅自愿用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庐州大道与南宁路交口万达茂中心的房产(备案单号:1505003430、1505003439、1505003442、1505003450、1505003451、1505003453、1505003454、1505003455、1505003457、1505003458、1505003459、1505003461、1505003798、1505003799)为申请人武润泽、武雅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岩岩的银行账户及广州尊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总计11330000元。查封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庐州大道与南宁路交口万达茂中心的房产(备案单号:1505003430、1505003439、1505003442、1505003450、1505003451、1505003453、1505003454、1505003455、1505003457、1505003458、1505003459、1505003461、1505003798、1505003799)。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绍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玉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