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刑更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高毅力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毅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2017)浙0302刑更85号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罪犯高毅力,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温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温州市鹿城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12月10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毒分别于2007年8月2日、2013年9月12日、2014年4月9日被行政拘留;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3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1月9日,本院作出(2017)浙0302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罪犯高毅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判决生效后,罪犯高毅力以其患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浙0302刑更1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将罪犯高毅力暂予监外执行十个月(监外执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抵刑期2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并已交付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落实社区矫正。2017年9月29日,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向本院书面建议对罪犯高毅力收监执行刑罚。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4日,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抽查高毅力手机及私人手机均无人接听,其监护人、社区干部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先后上门查看,家中无人。2017年9月13日,罪犯高毅力因吸食毒品在鹿城区纱帽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尿液检测,高毅力的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阳性反应。罪犯高毅力在公安机关陈述其于2017年9月11日,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2017年9月14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作出温鹿公(水)行罚决字[2017]167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高毅力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次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作出温鹿公(水)强戒决字[2017]107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高毅力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但因其胃肠道金属异物,确因严重疾病,不符合收戒条件,温州市三垟强制隔离戒毒所作出不予收拘通知书和不予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通知书。同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作出温鹿公(水)社戒决字[2017]10842号社区戒毒决定书,决定责令高毅力接受社区戒毒三年。上述事实,有收监执行建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予收拘通知书、不予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通知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合议(评议审核)意见表、结案报告、提请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审核表、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告知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服刑人员月考核评议审批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毅力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反法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且属情节严重,应收监执行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高毅力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执行期限自收监之日起计算)。本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