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4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洪辉与湖南省乾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辉,湖南省乾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周洪辉,男,汉族,1953年8月24日出生,湖南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湖南省乾华置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工商街88号。法定代表人:肖乾华,男,汉族,1972年8月5日,住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工商街88号。本院在执行周洪辉与湖南省乾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省乾华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