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茜申请恢复执行张金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茜,张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周茜,女,生于1963年1月2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张金武,男,生于1952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叙永县人民法院(2004)叙永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周茜申请恢复执行张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1600元(计算至2017年10月)、垫付的诉讼费800元。本院还另案受理了(2017)川0524执恢133号蒲发儒申请恢复执行张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4400元及利息27632元(计算至2017年10月)、垫付的诉讼费900元。另外,被执行人张金武还应承担上述两案的执行费1354元,本院决定对上述两案合并执行,上述案件应执行金额共计106686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张金武在中国银行龙海角美开发区支行405250909732账户有存款,在兴业银行漳州角美支行16203012621542XXXX账户有存款。因被执行人张金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周茜、蒲发儒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张金武的上述银行账户存款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张金武在中国银行龙海角美开发区支行40525090XXXX账户的存款106686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张金武在兴业银行漳州角美支行16203012621542XXXX账户的存款1066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