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志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81刑初25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志荣,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靖西市,居住地靖西市。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9月26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30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农积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志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杨志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愿意交纳罚金,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所指控的一致。2017年9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杨志荣带小孩到靖西市新瑞小区“艺翔便利店”买东西,结账时,杨志荣趁店主陆某低头找补钱之机,顺手将陆某放在收银台上的红色的OPPOR11手机盗走。经鉴定,陆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39.05元。2017年9月26日8时许,杨志荣在被民警抓获。当日,杨志荣的的家人将涉案手机上交给办案民警。破案后,涉案手机已还给被害人陆某。杨志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上述的盗窃行为。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并经过法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陆某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照片,被告人指认赃物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靖价认字[2017]216号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杨志荣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3039.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法定的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杨志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手机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家属已代其缴纳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志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员 王木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小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