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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执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阮俊颖、胡翠连与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俊颖,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4执2323号申请执行人:阮俊颖,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波罗镇建棠村委会割菜塘组*号。被执行人: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从化区江埔街禾仓村。法定代表人:胡玲,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阮俊颖、胡翠连与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阮俊颖、胡翠连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8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如实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另案已依法查明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位及商铺等财产,并对其进行了查封。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另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商铺进行拍卖,得款11143176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案,本院依法将上述拍卖款分配到各个案件。此外,本院另案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车位及另外的商铺。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暂不能处理。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款项合计32760元,经本院确认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已实现债权32760元,未实现债权185640元。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185640元,发现的财产暂不能处理。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4执23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绍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