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清亮诉被告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清亮,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81民初1260号原告:陕西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贠小江,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715126052。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苏家寨农机市场富达院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权,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清亮,男,1971年7月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权,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王阿宝,该公司经理。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李都村。原告陕西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清亮诉被告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2日因起诉时对必须参加的诉讼人没有查清,待条件成熟时再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清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免予缴纳。审判员 田文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