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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执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建民、于树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民,于树祥,吴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民,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于树祥,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吴建平,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民与被执行人于树祥、吴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于树祥、吴建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于树祥、吴建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海华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伊德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