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与帕里万·帕尔哈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帕里万·帕尔哈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帕里万·帕尔哈提,男,199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帕里万·帕尔哈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帕里万·帕尔哈提应缴纳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其勇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启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