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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郑江月、郑雅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江月,郑雅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720号申请执行人郑江月,女,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郑雅萍,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郑江月与郑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5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江月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郑雅萍归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雅萍名下无银行存款的登记信息,其名下位于江山市××山街道城南听涛山庄53号的房产,本院另案已查封,因设定抵押,暂不便处置;被执行人郑雅萍名下车牌为浙H×××××的汽车,本院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郑雅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在本院还有多个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本院已将上述事实和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郑江月,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雅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协商,申请执行人郑江月与被执行人郑雅萍就分期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已支付了25000元执行款,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81执7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