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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张某某尚应支付申请人李某某补偿款14500元,以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负担执行费118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5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承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