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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7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佟晓光与刘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晓光,刘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7184号原告:佟晓光,男,1943年8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佟晓光与被告刘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佟晓光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佟晓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佟晓光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俊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