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江西米西卡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西米西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351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E。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西米西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新建县长棱镇长征西路4号店面,注册号:360122210030868。法定代表人:杨曾明,该公司经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米西卡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 权审 判 员 孔庆波人民陪审员 杨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