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执9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921-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申请人执行人吴某某,女,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富民一初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中国银行富顺县支行000************74账户上的存款自2017年11月起至2018年4月止每月扣划1000.00元,至申请人陈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自贡南湖支行622**************77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碧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茂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