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8048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7号。
负责人:卢勇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昌吉、周乐,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银刚。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诉被告汤银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雪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