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章小芳与彭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小芳,彭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477号申请执行人章小芳,女,199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清菊,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彭志勇,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章小芳与彭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志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彭志勇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查,彭志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4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兴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