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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章小芳与彭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小芳,彭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477号申请执行人章小芳,女,199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清菊,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彭志勇,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章小芳与彭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志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彭志勇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查,彭志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4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兴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