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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与苏小光、曲淑玲、苏海丰、孙艳秋、胡长华、季春艳、胡长春、张晓平、孙友、徐术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源县支行,苏小光,曲淑玲,苏海丰,孙艳秋,胡长华,季春艳,胡长春,张晓平,孙友,徐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源县支行,住所地肇源县中央大街华林商场楼下。法定代表人李立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苏小光,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被执行人曲淑玲,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被执行人苏海丰,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被执行人孙艳秋,女,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被执行人胡长华,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被执行人季春艳,女,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被执行人胡长春,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被执行人张晓平,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双庙屯。被执行人孙友,身份号码230622196308154657,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被执行人徐术玲,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与苏小光、曲淑玲、苏海丰、孙艳秋、胡长华、季春艳、胡长春��张晓平、孙友、徐术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执到位24000元,未执行到位50140元,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人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英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