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86号执行结案通知书蒋木生、蒋佳峻、蒋志军、阳四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蒋木生。申请执行人:蒋佳峻。法定代理人:蒋云康。申请执行人:蒋志军。上述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云康,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潘市镇桐木村**组。申请执行人:阳四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能发,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99号3楼。负责人:罗文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建云,该公司员工。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木生、蒋佳峻、蒋志军、阳四虎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1180号),各方于2017年7月2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湘11民终1180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郑冬平审 判 员 陈 俊助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