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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特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禧玛诺(连云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周伟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禧玛诺(连云港)实业有限公司,周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特86号申请人:禧玛诺(连云港)实业有限公司,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北路15号。法定代表人:CHIACHINSENG。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晋桥,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伟,男,汉族,住江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明,江苏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禧玛诺(连云港)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连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86-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本案同一仲裁裁决既包括终局事项又包括非终局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申请人已经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非终局裁决提起诉讼,本案应由该院一并审理,申请人禧玛诺(连云港)实业有限公司就此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禧玛诺(连云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禧玛诺(连云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建霞审 判 员  周文元代理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袁 萍书 记 员  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