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执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薛永生与孙天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911号申请保全人:薛永生,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孙天同,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薛永生与被申请保全人孙天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薛永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保全人孙天同名下房屋,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薛永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孙天同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申请保全人薛永生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案件保全费,由原告薛永生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