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7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董小刚与皇保秀劳务合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晋0427执295号董小刚:董小刚与皇保秀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晋0427民初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皇保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支付原告工资款1500元及违约金200元。二、负担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开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账号:0505XXXXXXXXX3304执行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