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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7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世云与被告陈明曦、张璐、张应贵、易付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云,陈明曦,张璐,张应贵,易付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7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世云,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寿聪。被执行人:陈明曦,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应贵,男,汉族。被执行人:易付荟,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世云与被告陈明曦、张璐、张应贵、易付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0683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支付建房施工款312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查明,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