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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长沙凯旋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青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凯旋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青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69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凯旋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长岛路香格里.嘉园**座***室。法定代表人付菲。被执行人湖南青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鸿都苑小区**栋***室。法定代表人罗贞顺。长沙凯旋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湖南青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湘1302民初424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湖南青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长沙凯旋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了被执行人湖南青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但其至今未清算完毕,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湘1302民初4241号民事调解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02民初4241��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跃辉审 判 员  邓文彩代理审判员  谭仁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