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5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柳红和甘肃合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苏怀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红,甘肃合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苏怀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469号原告柳红,女,汉族,1964年12月8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一溶,系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合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高萍,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苏怀芹,女,汉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柳红诉被告甘肃合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苏怀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柳红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海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莉????????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