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靳少与靳向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少,靳向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2289号原告:靳少男,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被告:靳向党,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少男与被告靳向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少男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靳少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靳少男负担。审判员 张世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建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