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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4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新怡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赵中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怡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中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4884号原告:新怡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和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城关永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735526548M。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亭,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中祥,男,1972年2月9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怡和公司与被告赵中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怡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中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怡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房款3万元,从2015年12月22日起按总房价0.1%承担延迟支付的违约金;2.诉讼中,原告增加要求被告支付因其未履行银行还款,导致贷款银行从原告担保账户划扣的1.4532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城南一号小区系原告开发建设,被告于2013年12月份购买该小区34-502房,总价款37.1655万元,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借款协议书。被告当时仅支付购房款7.1655万元,下余23万元通过银行按揭,另欠原告7万元,此款应于2015年12月22日前付清。目前还款期限早已届满,但被告仅偿还了4万元,下余3万至今未还。为此,根据双方所签借款合同约定,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审理。被告赵中祥与本院电话沟通辩称,欠款属实,但是我和原告说了今年年底前给,还款最早也需要两个月,对方钥匙也没给我,我不承担违约金。原告怡和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协议书、贷款银行从原告担保账户划扣款项的电子回单及领(付)款凭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购房及欠款情况。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对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认为,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中祥于2013年12月份购买原告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37.1655万元,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被告于2013年12月22日前首付购房款20%计7.1655万元;另20%的购房款计7万元,被告向原告借款,该借款被告应于签订该套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归还原告,即还款日期最晚不超过2015年12月22日;剩余60%购房款计23万元,由被告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给原告。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被告若未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向原告按时支付款项,则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总房价0.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至原告起诉,被告支付了4万元,尚欠3万元未还,在此期间,原告代被告分四次偿还了银行按揭贷款共1.4532万元,其中,最后一笔3200元还款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要求被告及时还款,并承担违约金。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中祥在原告处购房,不能按期归还欠款,应承担清偿及违约责任。被告辩称不承担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酌情予以降低,可参照民间借贷借款利率标准,具体按照实际欠款的数额承担逾期还款年利率24%的逾期付款利息,作为违约金,较为妥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中祥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欠原告新怡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款人民币4.4532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承担方式:以3万元及1.4532万元为基数,分别从2015年12月23日及2017年3月1日为起始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若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7元,由被告赵中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书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