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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 大连大安数控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大安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王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明洋,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大安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潘策,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大安数控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2016)辽0281民初66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大连大安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利息暂计583544.93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大安数控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大连大安数控技术有限公司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大连大安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大连大安数控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玉刚 来自